法律常識
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 – 2014 / 7 / 11 * 發佈
某男子長年不顧家庭,妻子帶著3個小孩自力更生,將兒子扶養長大,男子因病而行動不便,提起訴訟要求妻兒撫養他,妻子也反訴要求離婚。
法官認為男子未履行丈夫及父親之義務,對妻子家暴,判處他敗訴,也判處妻子與男子離婚。
男子和妻子結婚,但常有外遇並對妻子家暴,妻子受不了帶著3個小孩回到娘家,並在傳統市場擺攤維生,母子4人靠著自己的努力生活。
經過10多年的努力,女子的大兒子已經成年,但男子卻因病而行動不便,回家要求妻子和兒子要照顧他。
妻子提供一棟房屋給他居住,但男子卻將房屋出租以賺取租金,事後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妻子及長子必須每月支付撫養費。
妻子不滿也進行訴訟,並提起反訴請求法官判處離婚。
妻子提出以往遭到家暴時的驗傷單及報案紀錄,但男子卻辯稱這只是夫妻偶爾吵架、打架,並未影響婚姻。
男子認為她以此為藉口,在生病後就將他「拋棄」且訴請離婚,實在令人心寒。
法官審理時,2人的兒子出庭作證,證實父親經常毆打母親,還到菜市場找母親要錢,甚至在大庭廣眾下痛毆母親,父親也從未拿錢給他們,只會跟母親要錢去花用。
法官依民法第1118條之1條規定,其新增規定如下: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
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
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
由新增之民法可知,當小孩受父母惡意遺棄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等不法行為的受害人,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,原本民法規定子女要對父母負撫養義務, 不但不符合民眾感情,也違背了扶養義務注重教養回報的的良善立法意旨,因此,這次修正添增了民法第1118條之1,若父母不重視子女的權益,子女可以減輕扶養父母之義務, 若該父母不法行為重大,也可由法院審酌個案情形,免除扶養義務,民法修正雖鬆動了傳統觀念,卻也能強化扶養義務的正當性。
因此法官判處女子及其長子免除扶養義務,男子暴力相向,已造成其婚姻破裂,也判處兩人離婚,全案仍得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