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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協助

不是每段婚姻都能白頭偕老

不是每段婚姻都可以白頭偕老、甜蜜恩愛的走到最後;外遇、家暴等等,或者因為觀念的不同、對未來的分歧,都有可能是造成離婚的原因。面對外遇、家暴頻傳、離婚節節攀升的現今,誰都不敢保證未來會發生的事情。於是,對離婚多一點了解也是保障自身的方法。

想離婚卻無法如願嗎?:

面臨伴侶外遇的煎熬,您是否不願意再忍受想要離婚?面臨家庭暴力的虐待,您是否不想再繼續忍受家暴?想要離婚最主要就是要證明對方的過失,於是蒐證抓姦蒐證對方外遇的證據,或者以驗傷、錄音、錄影、證人等方式蒐證對方家暴的證據,進而達到離婚的目的!

抓姦不是目的,而是一種手段

判決離婚之事由

根據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,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者。
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對於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。

離婚協議書該如何寫?

很多人急於離婚,卻忽略的協議書的重要性。過於相信對方的口頭承諾,而認為不需要記錄於離婚協議書上。離婚協議書可以記錄雙方約定事項,也是日後糾紛的最佳憑證,無論大小事項,鉅細靡遺的記錄下來都是對自己的保障!
離婚協議書主要記載事項為財產分配、贍養費金額、子女監護權、子女探視權、子女教育生活費等等問題。遭受伴侶背叛者一定要多愛自己、留意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,不要讓自己遭受外遇的傷痛之後,又面臨經濟上的危機!

幸福徵信協助:離婚、離婚證人、離婚法律、離婚協議書

子女監護權之爭取

現今少子化的時代,當夫妻離婚時,除了贍養費問題之外,最注意的就是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了。很多人離婚卻擔心無法爭取到監護權;監護權的歸屬沒有絕對,於是當然也不是男方的優勢,也不是收入高者就可以獲得監護權。
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,主要還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,監護權的判決會根據子女的年齡、意願,父母年齡、品行、職業、教養方式以及與子女互動情況等等因素做考量,如果父母雙方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,也可能判給第三者。
於是,離婚想要爭取監護權者,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要證明自己是最適合的人選。幸福徵信社|離婚提供離婚協助與監護權爭取,幫您蒐證有利於您的證據,協助您順利離婚、爭取監護權!
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列十項:
一、子女的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
二、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三、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四、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。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、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。
五、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。(例:子女和舅舅、 阿姨或叔父)
六、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、性行為、遺棄、酗酒、是非道德、價值觀等狀況出現。
七、父母能照顧、陪伴孩子的時間。
八、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,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(例:娘家、其他家人的協助)
九、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。
十、子女的意願願望。
  除上述條件以外,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,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,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,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