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常識

24H免付費電話
0800-777-998
0800-722-001
0800-899-555
法律常識-----不滿陸妻雇殺手殺妻 失敗自首獲緩刑

TVBS作者: 何宜信 | TVBS –2014 / 8 / 7 * 發佈

男子因不滿陸妻個性過於強勢,常和母親發生摩擦,竟趁妻返回老家時,用網路聊天室僱用陸籍殺手殺妻。

殺手受雇後前往男子妻老家欲犯案,然而身上未攜凶器,還被男子妻發現,殺手禁不起對方的犀利盤問,竟拔腿就跑,事後還遭公安逮捕。

男子見事跡敗露,主動向檢方自首認罪,而陸配大器原諒曾對自己起殺機的丈夫,目前雙方已和解,男子遵守承諾搬離家中,與妻另在新竹租屋同住。





法律常識:

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:「殺人者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罰金。」

只要故意剝奪一個人的生命,即為殺人罪,但若出於殺人故意卻未發生死亡結果,即為殺人未遂



本案中,法院因男子坦承犯行,獲妻原諒,依殺人未遂罪從輕判處,判3個月徒刑,緩刑三年,得易科罰金9萬。

2014 / 9 / 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