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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-----通姦期簽愛情合約 背叛願賠300萬法判無效

已婚女子與舊情人發生婚外情,女子要求對方簽下300萬元本票與一紙愛情合約,言明「若背叛,願用錢彌補」,情人還是偷吃,女子氣得拿出300萬元本票, 及她婚前與對方另簽的508萬元本票及欠據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;基隆地院認為300萬元本票是2人通姦期間簽下,違反公序良俗,判決債權不存在, 508萬元本票則是在未婚時交往所簽,男子須付508萬元給女方。

從事新娘秘書工作的女子與從事水電業的男友,2人一度論及婚嫁,但婚前男方劈腿,被抓包後女方解除婚約,傷心欲絕的女子,不久另嫁他人。

未料婚後常遭家暴,女子不甘家暴離家,在外租屋,舊情人得知後不斷獻殷勤,2人在短短8天內嘿咻15次。

女子擔心對方重演劈腿,要求他簽立愛情合約書,並簽下3張各100萬元的本票,男方在合約書甚至載明「我若背叛感情,願以金錢補償。」

女子擔心對方重演劈腿,要求他簽立愛情合約書,並簽下3張各100萬元的本票,男方在合約書甚至載明「我若背叛感情,願以金錢補償。」

男子仍不改偷吃本性,2人同居期間,再度被抓包,女子因而向丈夫懺悔,招出外遇,她還向基隆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男子的財產。

刑事方面,新北地院認定2人相姦9次,判通姦男子10月徒刑。

民事方面,基隆地院認為300萬元愛情合約債權不存在,508萬元欠債則須償還。

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/基隆報導 – 2014-10-28